DB51/ 2377-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
标准名称: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
发布日期:2017-07-13
实施日期:2017-08-01
标准编号:DB51/ 2377-2017
标准状态:现行(*非即时更新以实际为准)
标准格式:PDF电子版
标准编号:DB51/ 2377-2017
规范名称: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
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。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。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,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)和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4554),如有行业标准,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四川省环境保护厅
起草单位: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、四川大学、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。
批准发布部门: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分类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